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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會觸犯刑法
文章來源:廣州市工商局 發佈時間:2005-08-12

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會觸犯刑法
根據《廣告法》第三十七條,違反《廣告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 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 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 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對符合追訴標準,已涉嫌虛假廣告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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