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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部分案例


文章來源:國家工商局網 發佈時間:2007-06-27

2006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部分案例

二○○六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1.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吳興分局查處限定最低消費案

2. 重慶市萬州區工商局查處銷售不合格農藥案

3. 山西省臨汾市工商局查處銷售偽造品質標誌手機案

4. 遼寧省普蘭店市工商局查處經營不合格飼料案

5. 四川省廣元市工商局查處銷售不合格農機案

6. 新疆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工商局查處銷售不合格翡翠飾品案

7. 廣東省廣州市工商局查處制售假冒汽車配件案

8. 山東省廣饒縣工商局查處違法制售橡膠管案

9.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工商分局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包裝物案

10.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查處網上售假案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吳興分局查處

限定最低消費案

2006年2月至3月,根據消費者的投訴,湖州市工商局吳興分局會同公安部門和新聞媒體,對轄區內所屬的從事酒吧、KTV、茶水服務的經營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某娛樂廣場等11家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限定最低消費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某娛樂廣場自2005年10月22日起,在其包廂及卡座設置680元—1880元不等的最低消費額。在實際消費過程中,由服務員根據消費者人數帶到相應包廂或卡座,並告知消費者該處所需最低消費額,但對所消費的酒水價格和品種均未告知,在結帳時,如果未消費到最低消費額也必須按規定的最低消費額收取。

湖州市工商局吳興分局依據《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000元,並處罰款15000元。

重慶市萬州區工商局查處

銷售不合格農藥案

2006年3月,重慶市萬州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倉庫內物資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些農藥己超過保質期,遂決定對倉庫內其他物品進行調查。

經查,倉庫內還有某農藥有限公司生產的“稻瘟息農藥”65件(已銷售35件)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甲胺磷乳油”農藥436件(己銷售64件),貨值金額33215元,執法人員進行隨機抽樣,經送有關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為:“稻瘟息”農藥的有效成分含量低於國家標準,“甲胺磷乳油”農藥的外觀有明顯沉澱,均判定為不合格商品。

萬州區工商局依據《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萬元。

山西省臨汾市工商局查處銷售

偽造品質標誌手機案

2006年4月,山西省臨汾市工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查處一起銷售偽造品質標誌手機案。

經查,工商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朱某在臨汾市東關鋁鍋巷銷售的多部手機涉嫌假冒進網許可標誌,隨即對該批手機依法扣留,後經資訊產業部電信設備認證中心鑒定,該批所扣留手機中有58部手機的進網許可標誌均為假冒。進網許可標誌是一種品質標誌,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偽造品質標誌手機行為。

臨汾市工商局依據《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58部偽造進網許可標誌手機,並處罰款6000元。

遼寧省普蘭店市工商局查處

經營不合格飼料案

2006年4月,遼寧省普蘭店市工商局在農村市場整治中調查發現,養殖戶投訴的飼料問題較為集中。據當地農村養殖戶反映,有的飼料在使用後並沒有得到如飼料說明中的使用效果,出現了豬幹吃料不長肉的現象,有的飼料豬吃後還產生不良反映。針對這種情況,普蘭店市工商局于2006年6月對普蘭店市飼料市場進行了品質監測。

經查,普蘭店市某飼料店經銷的某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希傑發斯特1220仔豬濃縮飼料”經檢測銅含量超出了標準規定值,為不合格產品。工商執法人員在某飼料店檢查出同一品牌不合格飼料共5.6噸,價值25200元,當事人已獲利 1260元。

普蘭店市工商局依據《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沒收該飼料店違法所得1260元,並處罰款5.04萬元。同時,責令廠家收回養豬戶未用完的飼料,並根據賣貨發票退還購買飼料款合計6447元,有效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川省廣元市工商局查處

銷售不合格農機案

2006年5月,根據四川省工商局的安排和委託,四川省廣元市工商局對某農機有限公司銷售的“藍天”牌1DN—4型微耕機進行抽樣並送檢,經檢驗機構檢驗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于2006年2月6日從另一公司購進了5台藍天牌1DN—4型微耕機,購進價為每台5030元,貨值金額為25150元,已經銷售了2台。

廣元市工商局依據《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藍天牌微耕機3台、並處罰款15000元。

新疆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工商局查處

銷售不合格翡翠飾品案

2006年5月,新疆自治區吐魯番地區工商局對吐魯番市珠寶玉器經銷行業實施檢查中,查處了一起銷售不合格翡翠飾品案。

經查,當事人吐魯番市某和田玉器城于2006年5月從烏魯木齊批發購進翡翠手鐲21件進行銷售,翡翠手鐲銷售標價分別為3500元和1280元,總貨值為46860元。工商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銷售的商品進行了現場抽樣,經檢驗,標價為3500的翡翠手鐲和標價為1280元的翡翠手鐲檢驗結果均為染色翡翠手鐲,屬以假充真的翡翠手鐲,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吐魯番地區工商局依法對該批產品予以全部扣留。

吐魯番地區工商局工商局依據《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尚未售出的21件不合格翡翠手鐲,並處罰款23430元。

廣東省廣州市工商局查處

銷售假冒汽車配件案

2006年上半年,廣東省廣州市工商局在對汽車配件市場進行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了一起銷售假冒汽車配件案。

經查,在廣州市永福路45號大院西側一汽配中心A區2鋪,當事人廣州市某汽車配件行銷售日本某公司汽車配件. 經日本某公司鑒定, 當事人銷售的汽車配件係假冒商標商品。截止查獲之時,當事人已取得銷售收入33000元,另有一批價值約30000元的汽車配件被工商執法人員依法扣留。

廣州市工商局依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某汽車配件行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銷售收入33000元和假冒汽配產品一批價值約3萬元,並處罰款1萬元。

山東省廣饒縣工商局查處

違法制售橡膠管案

2006年8月,山東省廣饒縣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廣饒縣某化工工業公司涉嫌違法制售橡膠管一案進行了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經天津市某橡膠製品有限公司許可,未與該公司簽訂名稱轉讓協議,也未經該公司授權委託加工,擅自於2006年4月份開始生產標有該公司註冊商標和“天津某橡膠製品有限公司”等字樣的膠管2400條,至查獲時止,非法經營額6萬元,違法所得4680元。

廣饒縣工商局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產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沒收侵權膠管60條,沒收違法所得4680元,罰款合計95320元。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工商分局

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包裝物案

2006年9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工商分局接到舉報:“玉泉區范家營村某塑膠加工廠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包裝物。”工商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

經查,當事人徐某從2006年3月17日開始在玉泉區范家營村生產、銷售塑膠產品包裝物。該包裝物上標有某品牌及中國環境標誌的字樣和圖形,而且該包裝物產品未標明廠名廠址。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無中文標明商品名稱、廠名和廠址的”及第六條“利用包裝物或者標識弄虛作假,其商品規格、等級、重量、所含的主要成份和含量等內容與包裝物、標識不符”的規定,屬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工商分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查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000元。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查處網上售假案

2006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北京某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網際網路網站上銷售假冒商品一案進行了檢查,現場查獲該公司儲存和銷售的假冒他人商標的無煙不粘健康紫砂鍋650口,價值30余萬元,並查獲假冒他人商標內衣194件和矯姿帶29條,價值10余萬元。

經查,當事人通過在某網站上設立電子商鋪的方式,以低於正品的價格面向全國進行郵寄銷售,在郵寄包裹上標明的郵寄單位是北京某軟體科技有限公司,而給購買者開具的內部收據蓋章單位則為北京一家科技中心。經鑒定,上述商品全部為假冒商標的商品。

由於此案涉嫌犯罪,海淀工商分局按照有關規定,已將案件移送海淀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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