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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消費領域中的格式合同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3-08-16

 近日,張小姐把一件購買了4個月的價值450元的白色羊毛衫送到某洗衣店洗,衣服被洗破。張小姐要求該店就此作出賠償,但店方稱只能按取衣憑條上面所載明的按照洗衣費價格10倍金額作出賠償,即這件羊毛衫的洗衣費是10元,只能對張小姐作出100元的賠償。張小姐認為不合理,投訴到我中心。
    經營者在取衣憑條上載明的按洗衣費10倍金額賠償,屬消費格式合同,是經營者為與消費者達成交易而單方擬定的合同條款。格式合同存在於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車票、飛機票背面的說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須知”,以及商店內張貼的店堂告示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該案中洗衣店在提供給顧客的取衣憑條上載明的“按洗衣費價格10倍作出賠償”的條款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且減輕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因此,工商執法人員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並責令洗衣店賠償張小姐的實際損失。
    消費領域中的格式合同,消費者沒有參與決定合同內容的機會,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的內容,經營者對於消費者處於優勢和有利地位。此外,格式合同是經營者針對不定數量的多個消費者制定的,具有廣泛適用性,而格式合同一經制定,一般會被使用較長的一段時間。因此,在消費領域中,經營者應當依據《消法》“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格式合同,並不得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工商執法人員對經營者制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應不予確認,並依法責令其改正。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應依法作出由經營者賠償實際損失的調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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