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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議制定《公益廣告法》
文章來源:國家工商局網 發佈時間:2007-03-07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富潤集團董事長趙林中等30名代表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議案,要求制定《公益廣告法》。趙林中代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公益廣告是傳播先進文化、塑造高尚精神、引領文明風尚的有效方式,但目前公益廣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這制約著公益廣告的進一步發展,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強的《公益廣告法》。
趙林中代表說,公益廣告不以贏利為目的,面向社會大眾傳播有益的社會觀念及法律法規等,在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著巨大作用,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中央領導高度重視公益廣告宣傳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同志要求中央重要媒體要帶頭推動寓意深刻的公益廣告,為全社會精神文明建設起示範帶頭作用。中宣部、中央文明辦、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把公益廣告宣傳作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向前推進。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公益廣告事業有了長足發展。公益廣告數量明顯增多、品質明顯提高;媒體刊播公益廣告的力度明顯加大;社會各界支援、參與公益廣告創作的熱情明顯升溫。
趙林中代表說,當前,我們正在大力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樹立科學發展觀,公益廣告應發揮更大的作用。特別是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向農民進行普法宣傳,建設法治新農村,樹立良好的生活方式等方面,公益廣告應發揮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只有1997年中宣部、國家工商總局、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總署聯合發出的《關於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和2003年中央文明辦、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發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沒有一部明確的法律進行規範。因此,制定《公益廣告法》,明確媒體刊播公益廣告的責任等十分必要。
趙林中等代表認為,《公益廣告法》應包含的內容是,明確公益廣告的主體及其權利、義務;明確公益廣告的資金來源;明確規定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網路必須承擔發佈公益廣告的義務並規定比例;規定在電視、廣播等收視、收聽率較高的節目中必須插播公益廣告;明確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責任;明確公益廣告的知識產權;明確公益廣告的製作要求;明確公益廣告的戶外設置;明確公益廣告發佈的招投標方法;明確公益廣告的法律責任等。 (中國工商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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