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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工商分局公告


文章來源:廣州市工商局 發佈時間:2008-11-20

    

穗工商番分公告字〔2008〕第 155

由本分局立案查處的下列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年度檢驗案件,現已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將本分局擬對下列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公告如下:

下列企業未按規定在年檢時間內參加2007年度企業年檢,並且在責令限期接受年檢公告後仍未辦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擬對下列企業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對此,在本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下列企業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要求陳述、申辯,請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15日內向本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企業名單附後。

聯繫電話:84630100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穗工商番分公告字〔2008〕第 156

    由本分局立案查處的下列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年度檢驗案件,現已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四十二條,《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第五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現將本分局擬對下列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公告如下:

下列企業未按規定在年檢時間內參加2007年度企業年檢,並且在責令限期接受年檢公告後仍未辦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擬對下列企業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在本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下列企業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如要求舉行聽證,請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15日內向本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企業名單附後。

聯繫電話:84630100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2006-2007內資、私營未檢企業(需吊銷名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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