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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企公告[2001]24號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3-08-16

 下列企業未參加二OOO年度檢驗,且在催辦限期內仍未申報辦理,違反了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68、《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30條、《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19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吊銷其營業執照,限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將營業執照繳回我局。下列名單中,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債權債務由主辦單位、投資人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再到其他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120日內,向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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