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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公告〔2008〕第3號)
文章來源:廣州市工商局 發佈時間:2008-07-08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穗工商管公告〔2008〕第3號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核準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應當於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材料,但至今仍有部分企業未按要求提交。據此,依據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責令未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手續的企業,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到核發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我局或所屬分局)接受年度檢驗。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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