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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通知書(外國企業)


文章來源:廣州市工商局 發佈時間:2008-04-28

 責 令 改 正 通 知 書

 

    經查,香港環宇行等172戶在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具體名單可在廣州工商紅盾資訊網的“行政公告”欄目查詢,網址:http://www.gzaic.gov.cn)未按照《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從事經營管理以及從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外國企業,應在每年五月份以前到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年度檢驗。辦理年度檢驗應提交《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上年度生產經營活動報告等文件”以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到我局接受年度檢驗。

    根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外國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處罰條款進行查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不按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度檢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辦理年度檢驗;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以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責令上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在本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辦理年度檢驗手續,並接受處理。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紅盾網責令改正通知書名單(外國企業).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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