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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項目及商品房購置審批規定(試行)的通知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4-07-22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163號 關於實施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 項目及商品房購置審批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關單位: 近年來,局屬各單位都進行了各種規模的工程項目建設。在有關工程項目的報批工作中,多數單位都能夠按照省、市及市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但有不少單位在具體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部分工程項目沒有按政府採購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如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未辦理內部招標手續,超過50萬元的未辦理政府招標手續;二是工程項目未報市局審批同意,就讓施工隊先行施工;三是提供的報批資料不全,如未能提供施工單位的資質證、營業執照等;四是工程項目的預算編制不規範,主要是未按照省、市有關定額規定編制預算。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為了規範和加強工程項目報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及省、市有關建設工程管理的規定,特製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項目審批規定》(試行),連同有關政府採購文件一併印發給你們。今後,所有工程項目報批都必須嚴格按照此規定辦理。對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附件: 1.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項目審批規定(試行) 2.關於轉發市財政局2001年廣州市政府有關問題的通知 3.轉發關於廣州市市直單位2002年政府採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4.印發廣州市2003年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5. 關於轉發市財政局《關於貫徹〈廣州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的通知 6.報批資料樣本一套。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程項目及商品房購置審批規定(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三章 工程項目審批文件的編制 第四章 工程項目審批程式 第五章 內部招標 第六章 工程項目監理 第七章 商品房購置的審批 第八章 職 責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工程項目及商品房購置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廣州市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工程項目是指工程造價10萬元以上的各類基建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園林工程、安裝工程。 第三條 工程項目及商品房購置實行年前報市局立項,立項同意後再做出具體方案報市局審批的程式。當地規定需報計委立項的工程項目,按當地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四條 進行各類工程項目都要報批立項申請書。基建工程還要同時填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建項目審批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立項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 項目名稱、申請原因; (二) 投資概算、建設工期、建築面積、平均造價; (三) 資金來源,包括:自籌、上級補助或撥款、其他。 基建工程還應說明: (一)單位概況,包括:人員、編制、原有同類用房面積、新建後原有用房的處理意見; (二)新建項目徵地面積。 第五條 各單位購買商品房應報批購買商品房立項申請書,同時報批《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購買商品房審批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立項申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 購買商品房的用途及原因; (二) 單位概況,包括:人員、編制、原有同類用房面積、購買後原有用房的處理意見; (三) 買房建築面積、單價、總投資額、交付使用日期; (四) 資金來源,包括:自籌、上級補助或撥款、其他。 第六條 立項申請書和《申請表》隨年度預算報市局。市局根據全市情況,對項目進行研究審核,統籌安排並批復。市局原則上每年審批一次工程項目和商品房購置,非特殊情況,不再單獨審批。 第三章 工程項目審批文件的編制 第七條 工程項目立項同意後,各單位可邀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工程項目出設計方案,經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後報市局審批。 第八條 工程項目審批文件由以下內容組成: (一) 請示一份。內容包括:工程項目基本情況、建設方案及預算金額。 (二) 工程項目預算書(附同內容電子文檔一份); (三) 設計圖紙(平、立、剖面圖,裝修工程需提供效果圖); (四) 設計單位的資質證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 市局批復同意立項的批文。 需報計委立項的工程項目,還應提供計委的立項批復。 第九條 第八條第二項所指的預算書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工程項目類別,參照相應定額編制。預算書應包含以下部份: (一) 封面。需註明項目名稱、項目地址、設計單位、設計單位的編制人、編制人資質證編號、審核人及報批單位審核人,並由雙方加蓋公章。 (二) 編制說明。需註明編制依據,取費類別,材差系數。 (三) 取費表。 (四) 預算表。 (五) 材料價差表。 (六) 獨立費表。 (七) 主要材料明細表。(凡單項總價在5000元以上的視為主要材料)列明主要材料的廠家、型號、規格、等級。 第十條 提供的資料,凡是複印件都要加蓋公章。 第四章 工程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 對審核無誤的報批文件,市局可做出如下審核意見: (一) 對各類工程項目造價在50萬元以上,要求報批單位辦理公開招標,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中心或者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自行組織公開招標的,需報市財政局和市局備案。 (二) 對各類工程項目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報批單位可以自行選擇內部招標或者公開招標。 第五章 內部招標 第十二條 內部招標是指報批單位對批准內部招標的工程項目編制、公開發佈招標文件,接受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投標,並通過商務、技術、經濟評分等手段選定施工單位的方式。 第十三條 自行組織內部招標的單位必須成立內部招標小組,負責招標和評標。招標小組的組成人員如下:主管局領導,財務科、辦公室、監察科、合同科人員及相關技術人員。其中監察科負責對招標、評標是否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監督,合同科負責對合同進行鑒定,其餘人員負責評標。 第十四條 由於自身條件無法組織內部招標的單位可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單位組織招標。 第十五條 標底必須嚴格按照已經市局審批同意的工程預算製作。對於高於標底的標書不予評標。 第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後,報批單位應將評標匯總資料一式二份報市局辦公室、財務處備案。評標匯總資料包括以下資料: (一) 中標通知書(複印件); (二) 招標文件一份; (三) 中標單位標書副本一份(附同內容電子文檔一份); (四) 評分匯總表一份; (五) 由評標小組所有成員簽名的評標報告一份。 第六章 工程項目監理 第十七條 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八條 下列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建設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一) 建設規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 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 第七章 商品房購置的審批 第十九條 商品房購置立項同意後,各單位在同開發商協議購房細則後報市局審批。報批文件包括: (一) 請示一份。內容包括擬購房的詳細情況,如地址、開發商、建築面積、交房時間、預算投資額等; (二) 商品房預售契約; (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複印件; (四) 開發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 市局批復同意立項的批文。 第八章 責 任 第二十條 有關工程項目及商品房購置的報批必須嚴格按本規定的要求執行,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建設或商品房購置超出原審批預算的,應就超預算部份另行文報批。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的報批,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關於轉發市財政局〈關於貫徹廣州市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集中支付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工商〔2001〕6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3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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