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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規定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4-07-22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550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聞宣傳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關單位,機關各處室: 現將修訂後的《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聞宣傳工作規定
一、為進一步加強新聞宣傳工作,使之制度化、規範化,更好地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務,制定本規定。 二、新聞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新聞宣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為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服務,為建設規範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健康安全的市場環境服務,為推動工商各項工作、塑造工商良好形象服務。 新聞宣傳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有一個口徑一致的協調通報機構,有一支快速反應的新聞聯絡(報道)員隊伍,有一個健全高效的新聞傳送網路,有一套審核把關的新聞宣傳工作制度。 三、新聞宣傳工作遵循的原則 (一)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各個時期黨的中心工作開展宣傳。 (二)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正面宣傳為主,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工商部門的工作實績。 (三)必須堅持各分局、市局有關單位、機關各處室(以下稱各單位)在新聞宣傳工作中的相互協調、相互溝通、口徑統一的原則,嚴禁泄漏國家秘密。 (四)必須堅持新聞宣傳工作的職業道德和有關紀律規定,著眼全局,恪盡職守,淡薄名利,勤奮努力。 四、新聞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市局設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局的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由市局分管新聞宣傳工作的局領導任組長,市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宣傳教育處)、電教中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任務是:制定新聞宣傳工作規劃;協調、落實新聞宣傳工作各項任務;指導開展新聞宣傳工作;建立與有關新聞單位的良好合作關係;製作反映工商主要工作的各類新聞專題片,組織開展大型系列新聞宣傳活動;籌備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重大事件統一口徑、統一宣傳。 (二)市局設新聞發言人,由市局黨委確定人選。主要職責是組織市局召開新聞發佈會的相關事宜,統一對外新聞發佈口徑,接待新聞媒體對全局性、政策性重大新聞事件的採訪工作,對外發佈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新聞。 (三)各單位要有1名領導分管新聞宣傳工作;明確1名在編工作人員為新聞聯絡(報道)員,並保持其工作的延續性。 五、新聞宣傳工作的審查把關 (一)在市局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的協調指導下,市局分管局領導對全局性工作部署、工作舉措和重大專項行動的新聞報道進行審查把關;市局辦公室負責國家工商總局、省工商局和市政府有關新聞宣傳工作指示的貫徹落實,完成賦予的任務,接待協調新聞媒體及其記者對各業務處室及有關單位的採訪活動,對全局綜合工作、行政工作、業務工作的新聞報道進行審查把關;市局黨委辦公室(宣傳教育處)負責市委對外宣傳工作指示的貫徹落實,完成賦予的任務,對全局黨務政治工作的新聞報道進行審查把關;市局有關業務處室對相關業務的新聞報道進行審查把關;市局電教中心負責市局系統電視宣傳報道的組織、協調與把關。 (二)分局及市局有關單位的新聞報道工作,參照市局的做法進行審查把關。 六、新聞發佈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和新聞發佈的審批程式 (一)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廣州市市級以上新聞單位發佈新聞,統一由市局新聞宣傳協調小組負責。屬黨務政工的,由市局黨委辦公室(宣傳教育處)組織;屬行政業務的,由市局辦公室組織。 (二)各單位召開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會發佈重要新聞,必須報市局辦公室審批,並提交新聞通稿報市局辦公室審核。 (三)各單位發佈一般性新聞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並簽署“情況屬實”後直接發稿或送市局辦公室新聞資訊組協助發稿。 (四)重大新聞需臨時向新聞媒體發佈的,報市局辦公室批准,並由各單位領導負責通報,同時必須向被通報的新聞單位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或新聞通稿。 (五)各單位需要邀請報刊、電臺記者採訪,由本級辦公室負責聯繫。需要邀請省、市電視臺記者採訪,由市局電教中心負責聯繫。 (六)各單位不得對境外發佈新聞。確需發佈或接受採訪的,統一由市局辦公室審定,按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境外新聞管理工作的規定,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進行。 七、新聞稿件的報送要求 (一)本局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新聞宣傳工作制度和宣傳紀律,嚴禁私自將本單位領導講話稿和文件、會議材料等交給新聞單位發表。 (二)個人撰寫的新聞稿件在向新聞單位投寄之前,由與報道有關的單位的領導審核。屬於業務範圍內帶政策性的稿件,由有關處(科室)領導審核,重大新聞報所在單位領導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將業務工作中正在討論或尚未最後確定的事項向新聞界通報。 (三)市局機關各處室個人撰寫的新聞稿件,經有關領導審核後,屬於行政工作的重要稿件,加蓋市局辦公室印章發稿;屬於黨務政工工作的重要稿件,加蓋市局黨委辦公室(宣傳教育處)印章發稿。未經有關領導或市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審核的所有稿件,只能以個人名義發表,由此導致的責任由作者承擔。 各單位以單位名義向各新聞媒體發佈的新聞稿件,每季度匯總一次,送市局辦公室存檔備查。 八、新聞單位到府採訪的審批制度 新聞單位要求到各單位採訪,原則上應預約,並填寫《新聞單位來電、來訪登記表》,由各單位向市局辦公室報告。電視臺記者要求到市局機關採訪,由市局機關各處室向市局電教中心通報。經辦公室、電教中心或有關領導同意後,被採訪單位方可接受採訪。對擅自到本單位進行採訪活動的記者,原則上由被採訪的單位負責規勸其按正常程式採訪,並派人伴隨及時糾正其不當採訪行為。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受記者的電話採訪,不得接受境外記者採訪。市局機關各類會議、活動的採訪由會議主辦單位事先報告市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宣傳教育處),經同意後,由會議主辦單位與市局兩辦協調落實報道工作。 九、新聞宣傳的後勤保障 各單位應配備開展新聞宣傳工作必需的硬體設施,從制度上落實新聞宣傳工作的專項經費。 十、新聞宣傳工作的考評獎懲制度 積極鼓勵支援新聞聯絡(報道)員采寫新聞稿件。每年定期評出新聞報道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優秀新聞稿件。對在新聞宣傳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違反新聞宣傳紀律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此規定不符的,照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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