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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通報制度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4-07-22

廣州市工商局12315 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通報制度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12315的資訊資源,發揮市場晴雨錶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引導消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負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反饋和整合市場秩序資訊,對商品品質服務資訊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三條 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的通報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及時、準確原則。 通報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四條 下列情形進行內部通報: (一)各單位對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的受理、處理等情況的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分析; (二)申訴舉報情況影響重大或不及時處理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 (三)不執行上級部門的指令或對群眾的多次申訴舉報不作出處理的; (四)其他應予通報的情形。 第五條 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訊進行收集、跟蹤,對影響重大的違法經營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通報。 第六條 通報的工作程式嚴格按照《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聞宣傳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制度由廣州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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