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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4-07-22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647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要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關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進一步加大對大要案件的查處力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局制定了《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制度》,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要案件掛牌督辦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大要案件的查處力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分局查處的下列案件為市局掛牌督辦案件:
(一)傳銷或變相傳銷案件;
(二)保險業不正當競爭案件;
(三)公用企業限制競爭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制競爭案件;
(五)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值在50萬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辦案中遇到較大阻力的案件;
(九)涉及多個區(縣級市)的重大複雜案件;
(十)上級機關和領導佈置交辦以及市局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案件。
第三條  凡屬於市局掛牌督辦範圍的案件,分局在決定立案後2個工作日內,由辦案機構填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呈報表》(見附件1),經分局主管領導審批後,上報市局對口業務處。
第四條  市局有關業務處對分局上報的掛牌督辦案件及時進行研究,在2個工作日內向分局辦案機構下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件2)。
第五條  對群眾舉報或上級機關和領導佈置交辦的案件線索,經市局研究認為需要掛牌督辦的案件,由市局有關業務處直接下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轉交有關分局查處。
對特急督辦案件可電話督辦,電話督辦必須由市局有關業務處負責人電話通知被督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
第六條  對市局掛牌督辦案件,分局組織查辦,辦案單位要實行各級領導負責制和案件主辦人責任制。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調查完畢,形成調查終結報告上報市局對口業務處。複雜疑難案件,經分局主管領導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條  市局對掛牌督辦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進行指導,對特殊督辦案件也可派督辦組指導辦案,如遇案情複雜、阻力較大等情況,督辦組經市局領導批准可直接查辦案件。
第八條  對掛牌督辦的案件,辦案單位定性不準、適用法規不當、處罰不當、程式不合法的,市局有權予以糾正。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案件掛牌督辦呈批表》 式樣(略)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案件掛牌督辦通知書》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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