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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工商總局2005年第24號令


文章來源:中國政府網www.gov.cn 發佈時間:2005-11-29

《直銷企業資訊報備、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0月19日商務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工商總局同意,現予以發佈,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薄熙來

                        局 長:王眾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直銷企業資訊報備、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銷企業應建立完備的資訊報備和披露制度,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檢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 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社會公佈下列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直銷產品範圍公告;

  (三)直銷企業名單及其直銷產品名錄;

  (四)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名單及其從事直銷的地區、服務網點;

  (五)直銷企業保證金使用情況;

  (六)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式樣;

  (七)直銷企業、直銷培訓員及直銷員違規及處罰情況;

  (八)其他需要公佈的資訊。

  第四條 直銷企業通過其建立的中文網站向社會披露資訊。直銷企業建立的中文網站是直銷企業資訊報備和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應在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與直銷行業管理網站鏈結。

  第五條 直銷企業設立後應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社會公眾披露以下資訊:

  (一)直銷企業直銷員總數,各省級分支機構直銷員總數、名單、直銷員證編號、職業及與直銷企業解除推銷合同人員名單;

  (二)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及負責人,服務網點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及負責人;

  (三)直銷產品目錄、零售價格、產品品質及標準說明書,以及直銷產品的主要成分、適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項等應當讓消費者事先知曉的內容。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直銷產品應符合國家認證、許可或強制性標準的,直銷企業應披露其取得相關認證、許可或符合標準的證明文件;

  (四)直銷員計酬、獎勵制度;

  (五)直銷產品退換貨辦法、退換貨地點及退換貨情況;

  (六)售後服務部門、職能、投訴電話、投訴處理程式;

  (七)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中關於直銷企業和直銷員的權利、義務,直銷員解約制度,直銷員退換貨辦法,計酬辦法及獎勵制度,法律責任及其他相關規定;

  (八)直銷培訓員名單、直銷員培訓和考試方案;

  (九)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及處理情況。

  上述內容若有變動,直銷企業應在相關內容變動(涉及行政許可的應在獲得許可)後1個月內及時更新網站資料。

  第六條 直銷企業設立後,每月15日前須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工商總局報備以下上月內容:

  (一)保證金存繳情況;

  (二)直銷員直銷經營收入及納稅明細情況;

   1、直銷員按月直銷經營收入及納稅金額;

   2、直銷員直銷經營收入金額佔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比例。

  (三)企業每月銷售業績及納稅情況;

  (四)直銷培訓員備案;

  (五)其他需要報備的內容。

  第七條 直銷企業應于每年4月份以企業年報的方式公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

  第八條 直銷企業及直銷員所使用的產品說明和任何宣傳材料須與直銷企業披露的資訊內容一致。

  第九條 直銷企業未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資訊披露,或直銷企業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和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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