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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2005年第23號令


文章來源:中國政府網www.gov.cn 發佈時間:2005-11-29

《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0月19日商務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工商總局同意,現予以發佈,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長:薄熙來

                         部 長:周永康

                         局 長:王眾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直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直銷員業務培訓(以下簡稱直銷培訓)及考試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直銷培訓,是指直銷企業對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和本企業的直銷員進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直銷基礎知識等各種培訓活動。

  本辦法所稱直銷員考試是指直銷企業對本企業擬招募的直銷員的考試。

  第四條 直銷企業向符合《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直銷員、直銷培訓員頒發《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

  直銷企業應在每月15日前將本企業上一個月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冊,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備案。未經備案的人員,不得對直銷員開展培訓。直銷培訓員只能接受所屬企業指派進行培訓。

  《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由直銷企業按商務部制定的規範式樣印製。

  第五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時、直銷培訓員在進行直銷培訓活動時,應佩戴《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

  不得偽造、變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

  第六條 直銷培訓內容以《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品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直銷員道德規範、直銷風險揭示以及行銷方面的知識為主。

  直銷員考試應含有上款所規定的內容。

  第七條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培訓和考試。

  第八條 直銷培訓不得宣揚迷信邪說、色情、淫穢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不得對企業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貶低同類其他產品,強迫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揚直銷員以往的收入情況,宣揚大多數參與者將獲得成功;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直銷企業不得以召開研討會、激勵會、表彰會等形式變相對直銷員進行培訓。

  第九條 直銷企業應在本企業設有服務網點的地區組織直銷培訓。直銷培訓不得在政府、軍隊、學校、醫院的場所及居民社區、私人住宅內舉辦。

  第十條 直銷企業應于直銷培訓或考試活動7日前將培訓或考試計劃(包括培訓時間、具體地點、內容、人數及直銷培訓員、培訓資料和考試時間、地點、人數)在直銷企業中文網站上公佈。

  第十一條 直銷企業應當對每期直銷培訓講授內容進行錄音,完整保存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直銷員考試試卷。錄音資料、直銷員考試試卷應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條 直銷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舉辦的直銷培訓及考試情況通過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工商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上一年度舉辦培訓期數(每次培訓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直銷培訓員、培訓資料的名稱)、上一年度舉辦考試次數(每次考試時間、地點、試卷、參加人數、合格人數)。

  第十三條 商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負責對直銷培訓進行監管;商務部負責制定《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的規範式樣。

  第十四條 參加直銷培訓的人員,如發現直銷企業組織的培訓、直銷培訓員講授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有權當場指出,並向培訓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直銷培訓員進行直銷培訓,違反《直銷管理條例》或本辦法的,以及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培訓的,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開展直銷培訓和考試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商務、工商、公安機關應建立聯繫制度,定期通報直銷企業培訓和查處違規培訓情況。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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