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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化肥(農藥)買賣合同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6-04-05

廣東省化肥(農藥)買賣合同

(示範文本)

買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賣方 簽訂時間:月 日

提示:本合同適用於化肥(農藥)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或經銷商與種植戶之間進行的大額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品種名稱

商標或品牌

規格

生產廠家

(產地)

計量單位

數量

(噸)

有效成份

(含量)

單價

(元/噸)

金額

(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 品質標準:□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三、賣方應出示的相關證件:《營業執照》複印件、《肥料(農藥)登記證》複印件、《生產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複印件、《代理銷售授權書》複印件、《備案登記號》、《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四、交(提)貨時間、地點:交(提)貨時間為 日,交貨地點為

五、發運方式、運費負擔:用 運輸,運費由 方負擔。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買方應在 日前以 ((匯款或匯票、現金)向賣方支付(□定金/□預付款) 元,剩餘價款應在 日前付清。

七、 驗收: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後 日內進行驗收。產品包裝和標簽內容應符合產品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八、違約責任:

1、化肥(農藥)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七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化肥(農藥)不符合第二條品質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條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 備案。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開戶行: 開戶行:

帳號: 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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