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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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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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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稱查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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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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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要求:
1、上文件除標明複印件外,應為原件。
2、以上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並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3、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字號)在同行業中是否重復,是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七、八條要求。
4、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需國務院決定。
5、企業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間使作(中國)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使用外方出資企業字號;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6、企業申請無行政區劃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7、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不使用國發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8、企業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代表其主要經營範圍,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9、企業申請的名稱預先核準和變更核準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或使用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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