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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為公司登記申請
1.企業改制為公司的申請報告(企業蓋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
3.《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4.企業出資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內容包括:同意企業改制、對企業凈資產評估價值的確認、企業凈資產的處置方案(出資人將企業凈資產作為其在改制後公司的出資,如出資人將企業凈資產全部或部分轉讓,應另附轉讓協議)。
5.企業出資人出具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改制後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與企業出資人出具的批准文件合併提交)。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提交)。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8.企業債權銀行出具的金融債權保全證明文件和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確認文件(中小型國有企業改制提交)。
9.改制後的公司章程
改制後新入資股東或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蓋章、簽字(自然人股東)。
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發起人蓋章或到會董事簽字。
改制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蓋章。
10.改制後公司出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企業法人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複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出資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如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或則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關於投資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資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如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的,除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應提交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省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11.改制後公司的驗資報告。
12.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提交委派文件。
13.經理的任職文件
提交董事會的聘任決議,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成員兼任經理的還要提交出資人同意的文件,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1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
董事、監事的審查意見,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蓋章;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蓋章;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蓋章。
經理的審查意見由董事會成員簽字。
15.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提交國務院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指定文件。
16.《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
審查意見由作出決定的單位簽署: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蓋章或簽字。
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會簽字。
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由出資人蓋章。
17.改制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複印件。
18.改制變更住所的,提交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複印件。
19.改制後變更經營範圍的,新增項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20.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注: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申請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的,適用本規範。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的複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記部門核對,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證、計生證、許可證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對複印件並加蓋公章或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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