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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局有限公司核準設立登記項目公開表


文章來源: 發佈時間:2005-10-29

公 開 項 目

內 容

辦事項目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

辦事屬性:核準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理條件

1、 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 有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4、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5、 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6、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辦理程式

1、受理;2、審查;3、核準;4、發照;5、公告

收費標準

及依據

一、收費依據: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2.《企業註冊登記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範圍的規定》和《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

二、 收費標準:

1.開業註冊登記費標準:

註冊資本總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按註冊資本總額的0.8‰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取;註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份不再收取,開業註冊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2.營業執照副本工本費10元。

辦理期限及

服務承諾

1.到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發照;

2.除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決定的外,應當自收到 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自決定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照。

辦事需提交

材料目錄

一、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1、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公司章程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複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5、驗資報告。

6、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7、經理的任職文件。

  提交董事會的聘任決議,由董事簽字。

  8、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的任職證明和身份證明;

  根據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等。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9、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複印件。

  10、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複印件。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關於投資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的,除外商投資企業股東應提交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公司還應提交省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注: 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規範。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的複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記部門核對,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證、計生證、許可證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對複印件並加蓋公章或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1、公司董事長簽署、出資人蓋章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出資人蓋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公司章程(加蓋出資人公章)。

  4、出資人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投資的部門的證明。

  5、出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

  6、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出資人出具的董事長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出資人出具的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9、經理的任職文件

  提交董事會的聘任決議由董事簽字,董事成員兼任經理的還要提交出資人同意的文件。

  10、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複印件。

  11、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複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證書。

  1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規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的複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記部門核對,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證、計生證、許可證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對複印件並加

蓋公章或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登記機關領取或網上下載,公司董事長簽署),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4、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加蓋發起人公章,或由出席會議的發起人的代理人簽字(應附發起人對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

  5、公司章程

  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就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規定。

  章程由發起人蓋章或簽字(自然人發起人)。

  6、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發起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發起人為事業法人的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發起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發起人是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複印件;發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7、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8、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9、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提交創立大會決議。

  創立大會決議應明確董事、監事的姓名,由發起人蓋章或簽字(自然人發起人)。

10、經理的任職文件

  提交董事會的聘任決議,由董事簽字。

  11、董事長的任職證明

  提交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1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複印件。

  1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14、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複印件。

  15、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6、發起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發起人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關於投資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發起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的,除外商投資企業發起人應提交上述規定材料外:公司還應提交省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的複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記部門核對,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證、計生證、許可證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對複印件並加蓋公章或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申 請 書

(表格)名稱(附示範文本)

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聯繫電話

85596566-註冊處

辦公地址

廣州市天河路112號廣州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二樓受理大廳

辦事網址

http//www.gzaic.gov.cn

投訴電話

85596566-3609,85593082

投訴處理時限

從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

備 注

企業設立、減資、合併、分立和登出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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