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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广告的将停止其发布医疗广告业务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5-09-06

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广告的将
停止其发布医疗广告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现仍有部分医疗机构置国家法律不顾,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消费者。为严厉打击此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决定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南宁双拥医院等19家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如果该19家医疗机构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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