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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5-08-12

虚假宣传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 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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