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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发布2003年第2号消费警示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居民个人已成为购买商品房的主体。据统计,消费者关于房屋“定金”、“订金”、“认购金”及“诚意金”等方面的投诉逐年上升,购房成了“花费大,风险大”的消费。消费者一旦被销售小姐热情地“接待”、积极的“推荐”、夸张的“说导”而下了定金,就会丧失主动权,容易被商家牵着走。如今,商品房的供求关系从八十年代的卖方市场已转向买方市场,消费者有许多选择的余地。所以,在选购商品房时,消费者要慎重,不要听信销售方的片面之词而匆匆“落订”。 在购买住房时,消费者首先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二是消费者须要求发展商提供该项目所有相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并了解该商品房建设的进展情况。三是通过中介公司购房的,要看中介公司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具有资质和较好的信誉。四是对于房子的面积、楼层、座向、周边的配套设施和规划、交楼日期、交楼标准、产权登记等各方面事项是否满足自己的要求。特别是分摊面积、交楼及装修的具体条件。五是如果需要银行按揭,还要预测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资格要求、是否可以承受;并要了解该楼房是否已做了银行抵押等。六是入住费用、房屋维护金、管理费等方面的问题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协议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购房者知情权的侵害。因此,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认购协议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七是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凡以定金担保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都要受到“定金罚则”的制裁。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而“订金”、“诚意金”、“押金”等,是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自立的名目,均不在定金的范畴。八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如你在交定金或其它预付款之前,没有与发展商签定合同,并因种种原因需要退款而被发展商拒绝时,可到有关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其次,一般的认购书、购房合同只是房地产公司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消费者可根据自己个人的需要对其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包括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法律等问题,购房者通常不很了解,而一些开发商正是利用这一点,在合同中片面强调自己应有的权利面,故意淡化开发商的责任,这就会误导消费者掉入陷阱。 在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有风险意识,防范于未然,不盲从、不偏听、不偏信,必要时请个专家和律师对买房百利而无一害。总之,给付购房定金要谨慎,该出手时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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