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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须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一、应予受理的投诉 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不予受理的投诉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酌情受理的投诉
遇到《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千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协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按投诉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消费者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快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协投诉的,消协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 一、投诉必备条件
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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