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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定发布“红头文件”须明确有效期


文章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06-01-04

1月1日开始,广州市实行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通常被称作“红头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规定有效期,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

按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对于有效期满又有必要继续实施的文件,有关部门应在届满前六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重新修订,并按要求重新报送审查。

据了解,目前很多政府部门制定“红头文件”往往“有始无终”,部分政府机关“红头文件”堆积如山,某些机关甚至1949年发布的“红头文件”仍然没有废除,“红头文件打架”的状况也时有发生。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里程表示,《规定》实施,既有利于各相关单位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又能避免“红头文件”废改的随意性,并能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科学的评估。(记者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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