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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4名私屠滥宰违法人员被判刑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7-04

 

7月2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X锋、黄X辉、刘X齐、刘X武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私屠滥宰违法人员绳之于法。

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李X锋(白云区江高镇茅山村人)雇请黄X辉、刘X齐、刘X武(3人均为湖南省湘乡市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先后在白云区江高镇何布村、茅山村开设三个地下屠宰场,非法屠宰生猪。2007年7月26日至2007年10月11日,非法屠宰生猪共计910头(价值人民币791700元),违法所得22750元。2007年11月22日,被执法部门在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东175号的出租屋内查获,当场缴获病死猪肉约1500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地下屠宰场开办者X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私宰人员黄X辉、刘X齐犯非法经营罪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处罚金三万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处罚金二万元;私宰人员刘X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为坚决制止私屠滥宰行为的发生,确保广大市民的食肉安全,广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继续依照广州市制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工作加强衔接配合暂行规定》,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私屠滥宰违法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商局屠管处   邓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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