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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芳分公告[2003]第003号(催办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芳村分局公告 穗工商芳分公告[2003]第003号
下列企业尚未按规定申报2002年度企业年检,限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我局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名单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及公告栏上公告。 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 公告栏地址:广州市芳村大道东170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芳村分局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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