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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芳分公告[2003]第005号(催办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芳村分局公告
穗工商芳分公告[2003]第005号

下列个体工商户尚未按规定办理2002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限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我局补办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名单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及公告栏上公告。
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gzaic.gov.cn
公告栏地址:广州市芳村大道东170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芳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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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六日

未年检个体户资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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