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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广告经营资格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穗工商广公告[2002]第3号

未按规定参加2001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州市广告经营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来我局补办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手续,逾期不办者,将依法作废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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