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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芳村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下列企业未参加2001年度年检,且在催办限期内仍未申报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限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下列名单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再到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O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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