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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私公告(2001)8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凡2000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度检验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Ο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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