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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公告(穗工商荔分公告 [2002] 022)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8-16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 公 告 穗工商荔分公告 [2002] 02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广州市荔湾区华凌摩托车维修部等2800家企业未向我局申报2001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限其在公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再到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详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公告栏(公告栏地址:广州市宝华路存善东街3号门口)和广州市工商局红盾网上公告(网址:www. gzaic. gov. cn)。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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