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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穗工商管公告〔2008〕第3号)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7-08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穗工商管公告〔2008〕第3号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应当于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检验材料,但至今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据此,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手续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我局或所属分局)接受年度检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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