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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5-29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内资企业登记行为,明确市局和分局登记职责,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水平,现就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所在辖区分局负责登记。

    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到市局或者分局登记。

    各区、县级市分局以本单位名义登记,营业执照加盖分局公章。

    二、原由市局负责登记管辖的7类企业,即企业登记代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典当行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广州市外的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穗子公司、分支机构,下放由各分局负责登记。此外,萝岗分局和番禺分局还负责登记各自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市局委托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在其管辖市场内行使注册登记权;委托机场分局在机场实际管辖区域内行使注册登记权。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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