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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常驻机构)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4-28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经查,香港协和电子公司广州办事处等4525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具体名单可在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的“行政公告”栏目查询,网址:http://www.gzaic.gov.cn)《登记证》驻在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特予以通告,并责令上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登记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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