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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分支机构)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4-28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经查,南方信息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1672户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具体名单可在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的“行政公告”栏目查询,网址:http://www.gzaic.gov.cn)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接受年度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八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上述分公司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年度检验手续,并接受处理。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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