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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外国企业)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4-28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经查,香港环宇行等172户在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具体名单可在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的“行政公告”栏目查询,网址:http://www.gzaic.gov.cn)未按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从事经营管理以及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以前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办理年度检验应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上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告等文件”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我局接受年度检验。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上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年度检验手续,并接受处理。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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