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广州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04-08

穗工商外资处字[2008]73号
当 事 人: 广州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伟
住所(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和顺3街8号又一居花园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和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按时到我局接受年度检验。在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的期限内,以及我局发布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名单的公告后满60日仍未接受年度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关于“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