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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22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163号 关于实施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 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局属各单位都进行了各种规模的工程项目建设。在有关工程项目的报批工作中,多数单位都能够按照省、市及市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但有不少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工程项目没有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未办理内部招标手续,超过50万元的未办理政府招标手续;二是工程项目未报市局审批同意,就让施工队先行施工;三是提供的报批资料不全,如未能提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营业执照等;四是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不规范,主要是未按照省、市有关定额规定编制预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报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特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审批规定》(试行),连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今后,所有工程项目报批都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办理。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程项目审批规定(试行) 2.关于转发市财政局2001年广州市政府有关问题的通知 3.转发关于广州市市直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印发广州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5.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6.报批资料样本一套。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审批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内部招标 第六章 工程项目监理 第七章 商品房购置的审批 第八章 职 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州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园林工程、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实行年前报市局立项,立项同意后再做出具体方案报市局审批的程序。当地规定需报计委立项的工程项目,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进行各类工程项目都要报批立项申请书。基建工程还要同时填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立项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项目名称、申请原因; (二) 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建筑面积、平均造价; (三) 资金来源,包括:自筹、上级补助或拨款、其他。 基建工程还应说明: (一)单位概况,包括:人员、编制、原有同类用房面积、新建后原有用房的处理意见; (二)新建项目征地面积。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商品房应报批购买商品房立项申请书,同时报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购买商品房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立项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购买商品房的用途及原因; (二) 单位概况,包括:人员、编制、原有同类用房面积、购买后原有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 买房建筑面积、单价、总投资额、交付使用日期; (四) 资金来源,包括:自筹、上级补助或拨款、其他。 第六条 立项申请书和《申请表》随年度预算报市局。市局根据全市情况,对项目进行研究审核,统筹安排并批复。市局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工程项目和商品房购置,非特殊情况,不再单独审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编制 第七条 工程项目立项同意后,各单位可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出设计方案,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市局审批。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 请示一份。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方案及预算金额。 (二) 工程项目预算书(附同内容电子文档一份); (三) 设计图纸(平、立、剖面图,装修工程需提供效果图); (四) 设计单位的资质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市局批复同意立项的批文。 需报计委立项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计委的立项批复。 第九条 第八条第二项所指的预算书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参照相应定额编制。预算书应包含以下部份: (一) 封面。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的编制人、编制人资质证编号、审核人及报批单位审核人,并由双方加盖公章。 (二) 编制说明。需注明编制依据,取费类别,材差系数。 (三) 取费表。 (四) 预算表。 (五) 材料价差表。 (六) 独立费表。 (七) 主要材料明细表。(凡单项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主要材料)列明主要材料的厂家、型号、规格、等级。 第十条 提供的资料,凡是复印件都要加盖公章。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审核无误的报批文件,市局可做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 对各类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上,要求报批单位办理公开招标,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需报市财政局和市局备案。 (二) 对各类工程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报批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内部招标或者公开招标。 第五章 内部招标 第十二条 内部招标是指报批单位对批准内部招标的工程项目编制、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接受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投标,并通过商务、技术、经济评分等手段选定施工单位的方式。 第十三条 自行组织内部招标的单位必须成立内部招标小组,负责招标和评标。招标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下:主管局领导,财务科、办公室、监察科、合同科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其中监察科负责对招标、评标是否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监督,合同科负责对合同进行鉴定,其余人员负责评标。 第十四条 由于自身条件无法组织内部招标的单位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标底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市局审批同意的工程预算制作。对于高于标底的标书不予评标。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报批单位应将评标汇总资料一式二份报市局办公室、财务处备案。评标汇总资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 招标文件一份; (三) 中标单位标书副本一份(附同内容电子文档一份); (四) 评分汇总表一份; (五) 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签名的评标报告一份。 第六章 工程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 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 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七章 商品房购置的审批 第十九条 商品房购置立项同意后,各单位在同开发商协议购房细则后报市局审批。报批文件包括: (一) 请示一份。内容包括拟购房的详细情况,如地址、开发商、建筑面积、交房时间、预算投资额等; (二) 商品房预售契约; (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 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市局批复同意立项的批文。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有关工程项目及商品房购置的报批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或商品房购置超出原审批预算的,应就超预算部份另行文报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报批,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工商〔2001〕6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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