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广州市法规


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22

广州市工商局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12315的信息资源,发挥市场晴雨表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整合市场秩序信息,对商品质量服务信息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条  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的通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原则。
通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条  下列情形进行内部通报:
(一)各单位对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等情况的月度、季度、半年、全年分析;
(二)申诉举报情况影响重大或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令或对群众的多次申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应予通报的情形。
第五条  对经营者的经营信息进行收集、跟踪,对影响重大的违法经营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通报。
第六条  通报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返回顶端】【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30863号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全部或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