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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22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64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为市局挂牌督办案件: (一)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 (二)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 (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案件; (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值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其他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八)分局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的案件; (九)涉及多个区(县级市)的重大复杂案件; (十)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以及市局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 第三条 凡属于市局挂牌督办范围的案件,分局在决定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呈报表》(见附件1),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 第四条 市局有关业务处对分局上报的挂牌督办案件及时进行研究,在2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办案机构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2)。 第五条 对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布置交办的案件线索,经市局研究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局有关业务处直接下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转交有关分局查处。 对特急督办案件可电话督办,电话督办必须由市局有关业务处负责人电话通知被督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六条 对市局挂牌督办案件,分局组织查办,办案单位要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终结报告上报市局对口业务处。复杂疑难案件,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市局对挂牌督办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指导,对特殊督办案件也可派督办组指导办案,如遇案情复杂、阻力较大等情况,督办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直接查办案件。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办案单位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市局有权予以纠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案件挂牌督办呈批表》 式样(略)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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