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广州市法规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市场监管警示制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22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6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立市场监管警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市场警示制暂行规定》,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立市场监管警示制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
三、市场监管警示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市场经营主体发生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免于经济处罚而适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制度。
四、对下列违法违章行为,适用市场监管警示制:
(一)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营业期限、股东等,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二)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逾期不满 60日的;
(三)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满60日的;
(四)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验照材料,逾期不满60日的;
(五)擅自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而超范围经营的商品不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
(六)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手续的;
(八)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拍卖活动备案手续,逾期不满60日的;
(九)制作企业、个体户自身的牌匾、招牌中,将其名称简略或者增加字样,与注册登记的名称不一致,但名称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名称不构成侵权的;
(十)未经批准设置招牌广告,但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的,或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用语违反有关规定,但未造成社会影响和消费者损失的;
(十一)有不公平竞争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十二)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十三)其他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中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上述行为,应向其发出《警示整改通知书》,指明其违法违章的性质、警示依据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于行政处罚。如当事人拒不整改,继续从事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六、经市局授权,市局业务处可以市局名义向当事人发出《警示整改通知书》;经分局授权,分局业务科、经检大队可以分局名义向当事人发出《警示整改通知书》;经工商所领导批准,工商所可以自己名义向当事人发出《警示整改通知书》。
七、各级法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实行市场监管警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八、本规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返回顶端】【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30863号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全部或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