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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贸市场实施“四制”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22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4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集贸市场
实施“四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场长效监管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工商〔2003〕219号),市局决定在全面抓好市场长效监管制度的基础上,下半年突出抓好“四制”(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度、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度和市场信用公示制度)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按照《广州市集贸市场实施“四制”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同时,市局决定将有关市场长效监管制度具体分解到相关业务处室:
一、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由企管处负责;
二、企业经营信用管理制度由合同处负责;
三、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由市场处负责;
四、商品质量监管制度由消保处负责;
五、劣质商品退场制度由消保处负责;
六、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度由消保处负责;
七、市场信用公示制度由合同处负责;
八、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度由市场处负责;
九、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度由企管处负责;
十、“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由消保处负责;
十一、市场监管巡查制度由市场处负责;
十二、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预警制度由经检处牵头,企管处、市场处配合;
十三、工商所辖区监管责任制度由法规处负责。总体牵头由市场处负责,办公室协调,各相关处室配合。各分局可参照市局的做法,将责任分解到科室。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集贸市场实施“四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场长效监管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工商〔2003〕219号)要求,巩固去年在集贸市场试行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度、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度和市场信用公示制度(即“四制”)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度,加强对经营者购销环节的管理,以利于消费者维权举证;通过实施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度,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度,规范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实施市场信用公示制度,弘扬守法诚信行为,鞭挞不良经营行为。
二、组织分工
市局由杨大海副局长、刘勇副局长主管,市场处负责牵头,消保处、企管处、合同处、经检处配合。具体分工:市场处负责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度,消保处负责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度,企管处负责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度,合同处负责市场信用公示制度。
各分局也要指定局领导负责,由相应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商品进出货索票出票制度
1、索票制是指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商品供货证明的制度。商品供货证明包括:(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使用的发票、收据;(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的商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3)其它有效凭证。
2、出票制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所购商品或进行服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制度。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包括:发票、收据、购货小票、保修单、信誉卡等。经营者对进货索取的供货凭证要造册保存,并填写《购进货物登记簿》(样板由市局制定,供参考);出售商品时必须保留开具销售凭证存根,以备检查。
(二)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度
市场商品明码标价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为防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而建立的制度。
1、集贸市场内的经营业户必须按照市场的统一要求,自觉使用由物价部门统一制定的价格标签,按要求如实填写,做到一货一标、货签对位、规范整齐。
2、市场开办单位应督促经营业户统一使用经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并指导经营者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将标签摆放在醒目位置,保证场内经营秩序整齐美观。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物价部门对落实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度
市场经营主体退场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样板由市局制定,供参考),由市场开办单位协助工商机关监督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是对违法经营者,采取收回经营场所,清退出场的一种制度。
1、经营者进场经营,必须遵守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信誉。
2、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对违法经营,或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业户,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警告,或取消租赁合同,作出清退出场的处理。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责任书,按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集贸市场进行管理。对经营较好,广大市民满意的集贸市场和业户,分别授予“消费者满意市场”、“市场文明经营业户”的称号;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售假贩假的集贸市场和业户进行整治;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市场信用公示制度
市场信用公示制是定期在商户经营行为公示栏上,对诚信经营与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对比公布的制度。
1、市场开办者要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商户经营行为公示栏,或通过与电脑触摸屏联网,把经营业户的信用情况向群众公开。
2、市场开办者要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商户在公示栏上予以通报表彰;对售假贩假,欺诈消费者等不良行为的商户,在公示栏上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报辖区工商所在广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平台上(www.gzaic.gov.cn)予以公示,同时将违规情况报送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
3、市场开办者要对经营业户建立信誉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进场登记资料、经营商品范围、从业人员登记表(附照片)、企业信誉状况(包括:企业的良好记录,如对社会资助;企业被处罚、投诉等情况)
四、具体实施
(一)本方案定于2003年8月份开始实施,市局以白云区的兴发广场、东山区的海印电器市场和增城市的新塘宏达市场作为重点实施对象。各分局应在本辖区内选取3个以上较大型的专业市场重点实施(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今年底前,市局将对各分局落实“四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指导。各分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向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业户、消费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使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消费者真正认识到实行“四制”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分局要组织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学习《方案》,定期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督促,积极引导,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使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联系沟通。本方案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分局要加强与税务、物价、质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实施“四制”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各分局在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善于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确实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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