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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22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穗工商〔2003〕32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条禁令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
为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证、照、案、费等相关当事人、中介组织的吃请或参加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二、严禁以权代法,乱扣、乱封、乱罚、乱收费、乱摊派和在收费、罚款中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打麻将和使用工商执法车辆办私事; 四、严禁非公务着工商制服出入娱乐、消费场所; 五、严禁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酒后开车; 六、严禁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以上规定,简称“六条禁令”。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直至行政开除处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姑息迁就、包庇袒护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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