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广东省法规


对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4-07-22

对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能否以工商所名义查处无照经营?
依据《办法》和《条例》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不能以工商所名义。 
二、据《办法》和《条例》查处的无照经营的案件由谁审批?
采取强制措施,由局长审批;立案和处罚,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也可授权工商所所长审批。
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违 法经营行为”可否适用第九条规定的强制措施?
该“违法经营行为”可作为无照经营行为,适用第九条规定。
四、能否依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进入民宅实施现场检查?
原则上,执法人员只要有充分证据认定是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就可进入居民住宅等非营业用途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同时应针对不同情形灵活处理:对于邻街的商、住混合型居民住宅,由于当事人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可视同经营场所,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实施现场检查;对城乡结合部的私人出租屋、农村宅基地房、临时建筑物等,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具备构成经营场所的要件,当事人进行了无照经营活动,亦可认定为经营场所,执法人员也可进入;对物业小区内的居民住宅楼,要慎重进入。如物业管理公司和当事人不予配合,不得强行进入实施检查,必须请求公安部门给予协助。
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超过查封、扣押期限未作出处理的,是否需要办理解除查封、扣押的手续?
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未作出处理,应当办理解除查封、扣押的手续。
六、如何适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送达方式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送达方式?
属于《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该款规定。
七、如何理解和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款体现了法律的适用除外原则。该款的“处罚”仅指罚则。“从其规定”是指根据《办法》第四条立案、定性的案件,如果该条所列的无照经营行为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应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罚则进行处罚,不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对《办法》第十五条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可否适用强制措施?
上列规定的行为,不属无照经营行为,故不适用《办法》第九条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强制措施。
九、查处无照经营是否只能适用《办法》?
不是。所有现行有效的有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适用。
十、用《办法》立案和定性的无照经营行为,能否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
用《办法》立案和定性的,必须用《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查处,两部法规不能交叉适用。
十一、可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依据《条例》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在告知救济权后说明),也可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告知内容为:“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附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穗工商   分查(扣) [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本局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广州市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场所)予以查封(扣押)(详见《财物清单》第  号)。
如对查封(扣押)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财物(场所),未经本局同意,不得动用、调换、转移、损毁或启封。

附件:《财物清单》第     号
                     年     月    日
当事人:                   见证人:

返回顶端】【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30863号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全部或部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