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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试行本)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我市私营企业相适应的党建工作制度,努力探索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路子,按照江总书记"七一"讲话重要思想,以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同私营经济组织中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和扩大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广州市依法设立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组织能力较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受党员和员工拥护的党员担任。

第二章 党组织组建制度
第三条 根据地域相临"就近管理、行业相近、方便灵活、理顺关系、不留空白"的原则,因地制宜,应科学合理地采用独立式、联合式、挂靠式、派入式和统一建立的模式建立党委、总支及支部。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协会分别成立个、私协党委和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分会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有3名正式党员的应成立党支部;不够3名党员的就近企业成立联合党支部,流动党员成立流动党支部;正式党员超过50名的成立党总支,超过100名的成立党委。
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书记、副书记,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向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组织能力较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受党员和员工拥护的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员发展制度

第八条 党员发展应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并做到:
一、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确保党员的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
二、必须坚持个别的原则,坚持经常性工作,不准搞突击发展和停止发展;
三、必须严格按照入党程序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各项要求。主要根据各企业党员队伍的状况,正确制订和实施符合这一方针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坚持因企制宜,注意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同时,应坚持大胆吸收中青年知识分子和科技人才入党。
第九条 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
一、必须本人正式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
四、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五、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六、必须举行入党宣誓。
第十条 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必须经过至少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转正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供支部审查参考;
三、经支委会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四、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第十一条 培养教育的方法:
一、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帮助,指出不足,使之明确努力方向;
二、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和参加短期培训班以及党组织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引导他们对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条件、党性修养加深理解,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
三、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四、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要经常通过谈心等方式,了解他们,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激励他们不断进步。
第十二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等。
第十三条 培养考察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

第五章 党建工作联系员制度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联系员是为传达上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和指示,督促基层党员履行党内任务而设立的。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联系员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开展好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同时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把企业中的优秀青年引导、培养、推荐加入到党的组织。
二、密切联系广大党员,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为他们排忧解难,增强党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凝聚力。
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保持个人与组织,下级与上级,党团与群众的密切沟通及交流。
第六章 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在员工或个体工商户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私营、个体经济的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支持和监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协调出资人、经营管理者与员工的关系,协调工商(市政)管理部门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员工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三、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做好私营企业主的统战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团结、教育、帮助和引导,鼓励他们做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的纳税人;
五、领导私营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和教育员工,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紧紧围绕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促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支持和监督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活动办法一般应采取"灵活、务实、多样"和"业余、小型、分散"的办法,尽量做到生产经营和党的活动两不误。
第二十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重视通过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发挥这些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党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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