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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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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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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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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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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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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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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字第77号)
2、<<广州市举办展销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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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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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措施;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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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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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办者提交申请报告;
2、 举办者填写<<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表>>一份;
3、 举办者提交有关办展登记证明材料;
4、 受理、初审;
5、 审批;
6、 打印<<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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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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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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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及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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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准予登记的发给<< 展销会登记证>>;逾期不作决定或者不准予登记的,申请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展销会结束后,应注销展销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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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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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办申请书;
2、 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 举办者两个以上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4、 展销会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5、 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销会,应提交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自行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举办资格证明文件;
6、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举办单位凭核转通知书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7、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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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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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展销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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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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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处: 85596566-1104、1105
2、 要素市场管理所: 87328315、87328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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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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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处:天河路112号。
要素市场管理所:广州市中山一路金羊花园金羊一街A8栋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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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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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核转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办理。
2. 广州市内商品展销会统一由市工商局专业市管理分局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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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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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z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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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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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2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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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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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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